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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电子化,向科技要警力的一条重要途径_案多人少

  论文导读::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个思路是进一步增强案件处理的科技含量。可谓从外部要警力。而一件案件的卷宗哪怕仅一本最少也几万字。将卷宗电子化。

  关键词:案多人少,科技,警力,卷宗,电子化

  一、 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是当前的客观现状

  (一)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办案人员负荷重。目前,由于多种原因,犯罪率仍居高不下,一些地方甚至还呈上升势头。以笔者所在的杭州市萧山区为例,从审查逮捕案件受理数来看,2003年为1800人,2004年为2211人,2005年为2245人,2006年为2622人,从2003年到2006年上升45.7%,年平均上升近11.4%,呈明显上升趋势。2006年初在进行案件数预测时,因本省提高了包括盗窃罪等一些犯罪的构罪标准,原以为案件数量会有所下降,但反而比去年同比上升了16.8%。从统计数据来看,要想案件数量在短期内有大幅度的下降不太现实。案件数量逐年增长,而办案干警编制这么多年来却一直维持着相对稳定,结果是干警的人均办案数量越来越多,一线干警越来越超负荷运转,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一线干警每年办案二三百件早已不是什么天方夜谭。萧山区院侦监部门的办案人员2006年人均办案207件科技小论文科技小论文,最多的达273件。以人均207件计,就是要求在法定的期限内人均1.2天时间内审结一件案件,而一件案件的卷宗哪怕仅一本最少也几万字,就是粗略地阅览一遍也要几个小时,仅从办案数量和审结期限上看,一线办案人员负荷之重,压力之大,已是不言而喻。

  (二)越来越高的办案要求更进一步加深了案多人少的矛盾。随着法治的发展,对案件审查的规范要求越来越严,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其表现形式之一是对每一个案件的审查,都要拿出一份格式规范,内容详尽完整的审查报告。这份报告在内容上不仅包括案由、案件来源、嫌疑人身份等基本情况,还包括详实的证据摘要、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的分析、审查意见等,同时还要说明注意情况和问题。实际上一份审查报告就是一个案件全部材料的准确浓缩加上承办人的分析与意见。这样一份报告,单从字数上看,少则几千计,多则数以万计,甚至数十万字的报告也不罕见。应该说,这本是法治进步的表现,而且今后对案件审查的要求只会更严更高,但这也不可避免地加重了承办人的工作负担,在客观上使案多人少本已十分突出的矛盾雪上加霜。

  (三)案多人少,干警身心受损,难以完成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职责。一线干警长期超负荷运转,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干警的身心健康水平下降,高血压、颈椎病、视力下降等职业病在干警身上悄然而至。据某人大代表调查,北京某区某院干警体检时发现心血管异常的竟达63%,以致该代表发出基层干警哪能老这样超负荷运转的呼吁[①]。2006年6月,省政法委在笔者所在的萧山区与政法干警就心理健康问题进行座谈时,干警心理上因案多压力大而产生的持久的焦虑和紧张情绪是干警们的一致体认。长持以往,则不仅是一个干警身心健康问题,而是司法机关能不能担负维护社会稳定这一基本职责问题。因此,对这一矛盾,必须要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至少要有所缓解。

  二、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基本思路及其分析

  在目前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甚至上升的背景下,要解决案多人少矛盾,保证案件在法定的期限内审结,其基本思路不外两条:一是增加办案人员,使人案比例相对平衡,使案件既能顺利审结,又使办案人员的压力有所缓解。二是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科技小论文科技小论文,保证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不积压,从而适应目前犯罪的高发态势。前者着眼于人员规模,可谓从外部要警力,后者则着眼于效率,是从内部求警力。

  (一)着眼于增加办案人员难有效果。

  就增加办案人员而言,从逻辑上讲,途径也有两条:一是扩编增人,增加司法机关的人员规模;二是在机关内部调整部门人员结构,减少非办案部门的人员以充实一线办案人员。如果能将司法机关的人员编制人员增加到在合理的人均办案量内与案件数量维持相对平衡,那么案多人少的矛盾也就彻底解决了,这样当然最好。但从现实情况看,因受编制和财政的限制,这只是一种至少在短期内根本无法实现美好的愿望。而调整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结构,充实一线办案人员,虽也不失为一个办法。但从现实情况看,这些年来在案件量的高压之下,这一办法早就用了,想再挖潜可能性已不大。以笔者所在的院为例,一个一百多人大院的政治部门目前包括主任在内也仅四名人员,工作负荷恐怕不会比一线办案人员小。因此,要解决案多人少矛盾,在目前情况下,如果仅着眼于增加办案人员这一思路,恐怕难有实质效果。

  (二)目前提高办案效率的做法是以进一步增加办案人员负荷为条件的,并不可取。

  这些年来,司法机关也一直在提高办案效率上进行探索,有许多新做法,归结起来,实际也不外两种:一是对一部分案件进行简化审查。就是将原有文书式的审查报告改为表格式的报告,在审查报告内容基本项目不变的情况下,简化每个项目的文字表述,以节省打印和校对报告的时间,从而提高效率。二是将案件进行分类分流,对那些简单的案件规定比法定的审结期限内更短的期限,从而在部分案件的审查上进一步提高效率。江苏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侦查监部门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的探索[②]。但是上述这两种做法都有很大有局限性。首先在适用范围上有限,要受案件性质和案情的限制,仅限于部分罪名中一些证供一致,案情简单,没有争议的案件。其次,就简化审查而言,审查报告在内容项目上并不能减少,只是每一项内容概括简化科技小论文科技小论文,因此简化只是相对的。至少笔者在侦监部门目前还没有发现千字以下的报告。另一方面,报告主要是写给领导审批案件时看的,如果过于简化,则失去了报告的意义。更重要的是,把案件进行分类,对简单的案件内部设定比法定的审限更短的期限,虽然这种做法可以使人均办案量上升,提高了效率,似乎缓解了矛盾,但在没有减负的情况下使人均办案量上升,实质上是以增加办案人员劳动强度来取得效率的,会进一步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压力和负担。人案矛盾在实质上并没有任何缓解,相反在统计数据上还客观将这一矛盾的严重性遮蔽起来,反而不利于对矛盾的认识解决。

  三、卷宗电子化是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一条重要途径

  笔者认为,在目前办案人员不能大幅增加的情况下,着眼于提高办案效率,从内部求警力解决案多人少矛盾这一思路无疑是对的,但还要坚持一个原则,即要在降低至少是不再增加办案人员工作负荷的前提下追求人均办案量的上升,既减负又增效,从而有助于人案矛盾的真正解决。一个思路是进一步增强案件处理的科技含量,将卷宗电子化,向科技要警力。即公安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在移交纸本卷宗时,同时移送电子文本。这样既可以大幅度提高办案效率,又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办案人员的工作负担。

  (一)办案过程的简要分析

  一个完整的案件处理过程,都包括两个基本部分。一是审查,即对案件进行程序和实体上的审查,从而最终形成相应的审查意见。这是一个心证的过程,是办案人员通过阅卷、审核证据等活动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逐步在其内心形成一个确信的过程。它是案件审查工作的核心,只有人脑才能完成,机器目前还无能为力。另一部分是将这种审查过程外化为一份格式规范的审查报告,也就是要按格式要求在电脑上把一份审查报告一个字一个字地敲出来,它虽不是办案的核心,却是一个非常费时的过程。笔者对2006年6月所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进行统计发现,该月22个工作日,共办案24件,即平均每案0.92天审结,24份审结报告总字数为81577个,以每分钟打35个字计(包括简单的校对等),则该月用于校打审查报告所用的时间为38.8小时,也就是说该月四分之一的工作时间用在了校打审查报告上(以每周40小时工作制),其中字数最多的一份报告为14924字科技小论文科技小论文,按上述速度,仅校打报告就要用去7.1个小时,即基本一个工作日的时间。可见,目前情况下,承办人将大量的时间用在了打字上,而且卷内的材料越多,审结一个案件中校打审查报告时间所占办案时间比例就越大。在案多人少矛盾如此突出的情况下,将干警的宝贵时间大量消耗于基本人人都会的打字,这实在是一种奢侈的浪费。

  (二)、卷宗电子化能最大限度地使办案人员将精力用于审查而不是打字,从而达到既减负又增效

  一份审查报告中,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移送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摘要等绝大部分内容基本都是对原卷内材料的复写,也就是说如果移送的卷宗能电子文本化,审查报告中的绝大部分内容只要在电脑上通过复制和粘贴就可得到。以笔者2006年6月所办的24件案件为例, 24份审结报告中,可从原卷宗内容复制过来的内容达90%以上,也就是说如果卷宗能电子化,那么该月近35个小时的时间可节省出来,则卷宗电子化能否提高效率和减负已是不言而喻。同时由于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打字时间,就可使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审查从目前的审查加打字向真正的审查回归,从而有更多的精力和更从容平和的情绪思考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这当然会利于案件的审查质量提高。

  卷宗电子化,使卷内所有的文字都以美观规范的形式出现,从而根绝了经常出现的卷内材料由于手写不规范、难以辨认而给办案人员所带来的费时烦心的弊端,那种常常为辨认卷内手写中材料中几个字而在在整个部门办案人员中传阅“研究”甚至最后不得不向该手写人员“讨教”的景观将不再出现,而这当然也会促进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卷宗电子化还能为提高干警素质创造条件。由于卷宗电子化能大大节省打校审查报告的时间,在案件量一定的情况下,这些省出的时间完全可以用于干警的学习,以提升其政治业务素质,而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反过来又可促进案件审查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从而促进人案矛盾更进一步的解决,形成良性循环。

  对审查逮捕而言,卷宗电子化还有固定审查时的证据材料的特殊作用。由于审查逮捕发生在侦查过程之中,纸本的卷宗材料报送侦查监督部门进行审查后,还要退回侦查部门,卷内材料还会变动,这样在以后的诉讼阶段,审查逮捕时卷内有哪些材料及这些材料的内容如何就很难搞清。而电子本文却可以复制保存,这样,报送审查逮捕时当时卷内所有材料的种类和内容就可以完全固定下来,一旦事后对审查逮捕所作的决定出现争议,电子文本所保存的当时的全部材料就可为事后的复查提供一个全面客观的证据材料依据科技小论文科技小论文,而这是仅通过对纸文本的摘抄所很难做到的。

  从宏观来看,卷宗电子化可节约司法资源。因为卷宗电子化实质上是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优化资源配置,不至于使一个材料一个部门制作后,另一个部门基本又要来重新抄写一遍,最大限度地减少低效高耗的重复劳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卷宗电子化的可行性和实施设想

  卷宗电子化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卷宗电子化契合了刑事诉讼准确及时揭露犯罪的目标追求。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准确及时地揭露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根本目标,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加速案件流转,不断地提高案办案效率。 而提高办案效率正是卷宗电子化的根本追求。

  其次,卷宗电子化符合信息化的发展方向。信息化办案是发展的潮流。在2006年6月召开的第十二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贾春旺检察长提出要力争用三到五年的时间,按照检察业务、队伍、信息化“三位一体”管理模式,逐步实现办案等检察工作信息化。办案信息化的一个必然要求,便是卷宗电子化。

  再次,卷宗电子化不会给相关部门增加工作负担。卷宗电子化主要是侦查卷宗的电子化。目前一些地方的办案实践中,许多侦查法律文书、鉴定材料及现场材料本身已开始电脑电子化制作,卷宗电子化有一定的基础,需要解决的主要是卷内笔录材料电子化制作问题。由于汉字的电脑输入一般会高于手写速度,电子制作的效率不仅不会比手写制作低,反而会更快更省时间,现在越来越多的侦查人员主动用电脑制作笔录就是明证。

  第四,卷宗电子化不会给现有的财政保障增加很大的困难。卷宗电子化肯定要使侦查等部门增加相应的装备,需要一定的经费。但由于近年经济的快速发展,财政对公安司法机关的保障越来越有力,加上现在相关电子产品的价格并非特别昂贵,因此只要积极争取,笔者以为卷宗电子化在装备上的问题并非不能解决。同时应看到的是,作为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一个途径,卷宗电子化所需的经费成本相对于增加人员编制而增加的费用而言肯定要少,甚至要少得多得多,因此实际上更经济。另外,笔者注意到,目前凡是案多人少矛盾较为突出的地方,都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也是财政保障相对较好的地区, 由这些地方率先实现卷宗电子化在财政上不会有太大的问题。

  最后,卷宗电子化从信息技术上讲,早已不存在任何问题。就保密角度而言,现有的技术对此也已有足够的保障。从公安司法机关现在的案件移送流程看,为加强办案的保密性科技小论文科技小论文,可以考虑在公检法三家间建立刑事司法局域网,设置密码锁,以确保无关人员无法调阅相关材料,这在技术上是完全可行的。

  卷宗的电子化的实施需要在政法委等领导部门的领导协调下,公安司法机关取得共识,有计划地快速稳步推进。笔者认为,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我省的财政保障相对较好,办案人员的电脑操作水平相对较高,实现卷宗的电子化可分三步走:

  第一步,从现在开始,对法律文书、鉴定材料等现在卷内已经进行电子化制作的材料在案件移送中,移送纸本卷宗时,同时移送这些材料的电子文本,为卷宗的电子化移送进行探索,总结积累经验。

  第二步,在第一步实现后半年之内或还稍长一点的时间,再进一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和主要证人证言笔录进行电子化制作和移送,并进一步地摸索和总结经验。

  第三步,在二年内或还稍长一点的时间内,对全案卷宗实现电子化的制作和移送。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作者单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①] 王新友、赵晓星:《基层检察干警哪能老这样超负荷运转啊》,《检察日报》2006年2月27日第五版

  [②] 详见顾雪荣、蒋吉伟:《批捕案件分类审理、简易案件流程提速工作机制新探》,《人民检察》2006年第2期,第52-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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